一、人民防空的產生
1950年10月,中央政府決定成立中央人民防空籌備委員會,規定人民防空任務、方針和政策,并著手進行人民防空的各項準備工作,標志著新中國人民防空正式產生。
二、人民防空的發展
1、創建階段(1950-1958年)
1950年10月成立中央人民防空籌備委員會,到1958年9月撤消全國各級人民防空機構,為人民防空工作的初創時期。
(1)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院頒布《關于建立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
(2)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人民防空委員會。
(3)1953年,召開第一次全國人民防空會議,確定了“長期準備、重點建設”的方針,確定建立人民防空領導機構,構筑人民防空工程設施,建設人民防空警報系統。
2、恢復在建階段(1959—1968年)
從1958年9月撤消各級人民防空機構到1968年,為人民防空工作恢復再建階段。這個時期的人民防空工作再一次出現迅速恢復在建到文化大革命受沖擊的大起大落的狀況。
1965年,中央人民防空委員會正式恢復,并召開了中央人民防空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回顧了我國人防工作的狀況,研究了當前的形勢和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針、任務。
3、應急建設和全面發展階段(1969-1979年)
1969—1978年,是人民防空事業由應急建設轉入全面發展時期。這個時期對人民防空管理體制作了調整,由公安部移交軍隊管理,形成了軍政雙重領導體制,全國人民防空領導小組由周恩來、鄧小平、葉劍英先后擔任組長。
(1)1971年,在周恩來總理親自主持領導下,召開第二次全國人民防空會議,總結了人民防空工作的經驗教訓,確定了人防重點城市,人防建設得到了進一步加強。
(2)1978年,召開第三次全國人民防空會議,確立了“全面規劃、突出重點、平戰結合、質量第一”的建設方針,促進人防工作全面發展。
4、調整改革階段(1979-2000年)
自1979年以來,人民防空建設進入了調整改革時期。
(1)1981年,召開全國人民防空工作座談會,貫徹調整方針。
(2)1984年,國務院、中央軍委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條例》,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作了明確規定。
(3)1986年,國家人防委和國家教委,下發了《關于在初級中學開展人民防空“三防”知識教育的通知》。
(4)1996年,國家主席江澤民簽署命令,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確定了“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人防建設方針。
5、全面協調發展階段(2001年至今)
2000年,召開第四次全國人民防空會議,人民防空工作進入了全面協調發展階段。
(1)200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印發了第四次全國人防會議審議的《關于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確定了新世紀人民防空建設的指導思想、原則和目標、要求,進一步明確“人民防空的人民防空是國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方面,是現代城市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利國利民的社會公益事業”。
(2)2005年,經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第五次全國人民防空會議在京召開,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胡錦濤出席會議并發表講話。會議總結了“十五”期間人民防空工作,研究確立了新世紀新階段人民防空建設的指導思想,提出“大力推進人防建設由機械化條件下的防空襲準備向信息化條件下的防空襲準備轉變,由單一的人防體制逐步向防空防災結合的民防體制轉變,由傳統的以行政命令為主的管理模式向現代的依法管理模式轉變。” |